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