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聲 請 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顏 南 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