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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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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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