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力隆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聲 請 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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