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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

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福聲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合法送達生效(寄存送達日為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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