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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

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蘇茂秋李慧兒王仁貴張宗權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柏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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