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柏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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