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四號聲 請 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