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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

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澍林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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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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