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澍林、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聲 請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m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