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文淦
一、抗告人因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11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按交通裁決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