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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原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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