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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家賢

  • 當事人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8號 原 告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凃永慶(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U3S1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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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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