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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66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

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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