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黃翊哲、林敬超、劉家昆
- 法定代理人楊南平、侯友宜
- 原告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芷婷 江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準時到庭。原告並應於114年1月6日前 陳報黃宜蘋等12位系爭勞工與原告間之勞動爭議事件訴訟法院、案號與審理進度,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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