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劉正偉
- 當事人花蓮縣政府、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翁久富 麥以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譽興 上列上訴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 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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