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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翊哲蔡鴻仁鄧德倩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

原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
訴訟代理人
吳振銓

蔡易融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示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之前提處分,即附表編號2所示處分書違規內容,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案件審理中。原告聲請在該案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被告到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原告113年4月30日行政訴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狀及本院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7至371頁)。審酌本件(即原處分)以該案件(即前提處分)之事實認定為準,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相同,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適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00年8月25日經授水字第1002026831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萬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7點及其附表一第7款第1、2、4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1頁    違規地點:臺中市○○區○○段地號烏溪之河川區域內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99年06月10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   2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41、177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5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5、179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73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0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59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6月05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71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7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0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85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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