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金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因不服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前段規定,除第259條之1及第三編第二章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別有規定外,第三編上訴審程序之第一章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及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之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次按同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地方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地方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