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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巖

  • 原告
    禾峰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98號 原 告 禾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景巖(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19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於112年11月9日起訴時已繳納。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公布受處分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與限期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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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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