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98號
- 原告
- 禾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景巖(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19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於112年11月9日起訴時已繳納。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公布受處分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與限期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