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樂斯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憲宇(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月17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月17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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