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 原告
-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金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835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