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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金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郭 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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