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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原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維徵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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