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
- 原告
- 黃金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秦芷萱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宇欣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陳彥元
- 訴訟代理人
- 余旺程
- 訴訟代理人
- 吳健銘
- 兼送達代收人
- 邱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6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聲請調查新證據並請求再開辯論,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