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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敬超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

原告
黃金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秦芷萱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陳彥元
訴訟代理人
余旺程
訴訟代理人
吳健銘
兼送達代收人
邱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6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聲請調查新證據並請求再開辯論,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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