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4號
- 原告
-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林之晨
- 訴訟代理人
- 劉懷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真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欣融
謝宜峯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160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4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0號)衛星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因認本件原告對於所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與該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所應適用法條,法律適用狀況相同,均有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免適用法律發生歧異,爰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於該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憲法法庭於112年12月7日裁定不受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