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54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 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雲揚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月英
許慧貞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因另案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乃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組織調整,本件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
二、經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件業經原告撤回訴訟,而已終結,有該事件行政撤回狀、審理單在卷為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