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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電信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政宇

寄送地址:

上列上訴人因有關電信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受理後合併辯論及判決,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電信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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