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48號
- 原告
- 呂安智(即越情生活館)
通訊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號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14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