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黃子溎
- 法定代理人黃世杰、孫世雄
- 當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上列四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65號之停止訴訟 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5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 等公司前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不服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110年勞裁字第45號裁決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審理中,考量 上開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義,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於112年8月24日判決,兩造均不服而均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5月29日112年度上字第728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本院卷第41-73頁、第123-139頁)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 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佘筑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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