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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告
鴻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開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CV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1.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2.補正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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