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欣科技有限公司、楊雅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96號 原 告 華欣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IRC50428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