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98號
- 原告
- 蔚寰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德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公司」及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