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733號
- 原告
- 旭誠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