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126號
- 原告
-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鍾容(董事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