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廣學智庫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155號 原 告 廣學智庫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陳明訴訟標的(即 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