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淦 一、抗告人因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11月24日桃 交裁罰字第5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 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按交通裁決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