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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淦

一、抗告人因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11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按交通裁決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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