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原 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 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