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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黃子溎
  •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淦

  • 原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原 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 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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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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