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正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