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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何効鋼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正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