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60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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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B26651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下
列事項:
1.記載原告之代表人及住居所。
2.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