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11號 原 告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明彥(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5TD60610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