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48號 原 告 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桃交裁罰第58-PY0C2443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1項規定,應補正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