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87號

原告
大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壬能(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A309394、48-ZFA30939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