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陳國平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再審原告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6年度交字第2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上列再審原告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6年度交字第2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