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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雪玉林常智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20號

聲請人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映蓉
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繆 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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