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南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 月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66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