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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翊哲林敬超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芷婷

江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準時到庭。原告並應於114年1月6日前陳報黃宜蘋等12位系爭勞工與原告間之勞動爭議事件訴訟法院、案號與審理進度,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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