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5號 原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36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