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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5號

原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柏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36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四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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