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榛蔚
- 訴訟代理人
- 翁久富
- 訴訟代理人
- 麥以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譽興
上列上訴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