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翊哲鄧德倩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48號

原告
心花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汶立

上列原告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本件因不服行政機關即勞動部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以勞局納字第11101827010號、第11101827011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5,530元、20,000元並公布違規事由之處分而涉訟,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又原告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2年5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25009049號為不受理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勞動部」為被告,方為適法。原告應依限將被告機關行政院之記載,更正為「勞動部」,並應補正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許銘春)暨被告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三、末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未於本件起訴狀狀末,蓋用原告公司大章,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亦應依限補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