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7號
- 原告
- 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謝家岷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1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