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謝家岷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1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