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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7號

原告
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謝家岷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1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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