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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98號

原告
禾峰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景巖(董事)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19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於112年11月9日起訴時已繳納。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公布受處分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與限期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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