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麗舍實業有限公司、李憲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 原 告 麗舍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憲宇(清算人)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訴訟代理人 張淑真 程瑞嵐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9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