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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樂斯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憲宇(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月17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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