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樂斯有限公司、李憲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樂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憲宇(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月17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