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2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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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41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代表人。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